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周**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周**要求偿还1万元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错误。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保护期为2年,本案中周**提交的借条形成时间是2014年4月4日,但周**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要求还款的时间是2014年9月,那么应从其要求还款之日计算,即2014年9月计算诉讼时效,周**第一次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是2018年7月,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
周**答辩称,借款后向王**要过,因为王**不见面,电话也不接,已经起诉过,也于...(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