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目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广告公司)与被告重庆禧富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富华管理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祥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目标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禧富华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目标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禧富华管理公司支付广告费44000元,并按每日0.03%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13日签订了《媒体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目标广告公司为被告禧富华管理公司发布电梯轿厢广告等。履行过程中,原告目标广告公司按约定发布了广告,被告禧富华管理公司至今尚欠广告费44000元未支付。经催...(本文书还有1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