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到庭参于诉讼,被告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叁万元(¥: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非常好的朋友,被告系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内科医生,被告以家庭事务需要,向原告借款,2016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赵**人民币伍万元整,分期还款,借款人田**,2016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亲笔书写上述借条。被告出借钱款后,被告偿还了2万元,之后不能还款,且断绝与原告联系,被告的行为着实让原告伤心,一辈子的朋友竟然因为这个事情躲避原告。原告认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钱款属实,被告依约...(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