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凤凰山辩称:首先,我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务、旅游设施不存在任何瑕疵和隐患,导游指派不属于我公司旅游服务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不存在原告诉状中所述路面湿滑情况。原告行走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安全,自己不慎滑倒,后期其曾联系我公司和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理赔,由于原告提出的赔偿额过高,没能达成和解。同时原告在向大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大地保险公司已将54398.96元理赔款汇入我公司账户。原告在景区不慎滑倒受伤的情况我公司认可,但我公司不应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即使本案中我公司有责任,也应当由我公司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在保险500000元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超出限额部分才由我公司依法承担。
被告观光国旅辩称: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因为原告在行走过程中不慎造成的,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即便是被告方有责任,也是景区管理者的责任,我方只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主张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具体费用待质证时逐项说明。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凤凰山公司在我公司投保的险种为公众责任险,约定1、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部分绝对值免赔1000元或财产损失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医疗绝对免赔100...(本文书还有4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