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沈阳瑞升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升宝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恒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源公司)、张峰、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升宝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28号仲裁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一)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审理该案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不符。《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50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瑞升宝公司应仲裁庭要求书面确定的争议金额为900万元,仲裁庭按此标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应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瑞升宝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仲裁庭寄送了书面选定仲裁员的声明,而贸仲指定齐丽华女士独任审理该案。贸仲已按900万元的标的收费,但按500万元的程序审理,应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变成了独任审理,违反了《仲裁规则》和法定程序的规定。(二)仲裁庭未组织双方庭审辩论、质证,违反开庭审理原则,与《仲裁规则》规定的不相符。依据《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以便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有助于仲裁庭全面、准确地查清争议事实。依据《仲裁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仲裁通知后45日内提出书面...(本文书还有6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