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王**、第三人新疆旷达国光光伏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旷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王**、被告王**、第三人新疆旷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94,4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023元;上述两项合计107,42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雇佣刘**为其位于库车县二八台镇拉依苏村的土地进行平整,双方口头约定被告按照每桶油800元的价格向刘**支付劳务费,原告共计用油155.5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24,400元劳务费。在原告...(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