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物业公司)诉被告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希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竹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竹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的物业费5677元(116.82平方米×1.35元每月每平方米×36个月),2017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的公共能耗费900元(300元/年×3年),合计657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24日,原告与徐州月星公馆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3年,自2017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物业费缴纳标准为多层、小高层、高层**.35元/月/平方米,公共能耗收费标准为300元/户/年。该合同已在徐州经济技...(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