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不服被告宁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规划许可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宁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副局长陈*波、被告委托代理人关**、闫**、第三人宁陵华英医院法定代表人孙**、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0月23日,被告宁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作出建字第2014-02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宁陵华英医院,建设项目名称为病房楼,建设位置人民路南侧、张弓路北侧...(本文书还有12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