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皖煤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庆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庆澳公司)、被告邱**、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宿州庆澳公司、被告邱**、被告王**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常茂泉、审判员袁*琳、人民陪审员曹*侠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皖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被告宿州庆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亢**,被告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皖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是:1、依法撤销被告宿州庆澳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宿州××楼××室××室××楼××室××室转让给邱**名下的行为;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2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