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用于工程需要,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2014年9月,被告支付原告部分钢材款时,原告曾明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且在此后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王**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