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刘*钢琴培训学校与被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8)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辽01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8)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克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王*霞、李*霞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刘*钢琴培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金*,被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刘*钢琴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1台立式钢琴损失715000元,两台三角钢琴维修费用135200元(67600元×2=135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3046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本文书还有4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