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晖独任审理,书记员曾京波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1月29日、4月25日在长阳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委托代理人伍**、被告匡*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5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匡*驾驶湘a******小型普通客车自邵阳县长阳铺镇梽木山方向沿杨*线往杨*垅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阳铺镇新铺垅村高速公路桥下路段时与原告罗**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匡*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罗**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罗**受伤后送至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罗**的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两处七级、十级伤残共四处伤残;被告匡*驾驶的湘a******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保邵阳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三责险;原告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医药费215818.90元、鉴定费2123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2400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28576.80元、误工费24728.08元、伤残赔偿金124744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赡养费1083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经济损失468620.78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亦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及父母亲户籍资料,用以证实原告的身份及原告父母身份...(本文书还有6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