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东宁滨河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14日,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宁滨河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5月27日,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宁滨河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孝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东宁热力公司对东宁镇某门市主管道无偿做好维修或改建,并恢复原貌。2.依法判令东宁热力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8日上午,东宁镇锦秀家园**座2号门市跑水(该房产系原告所有),经查为热力主管道漏水**室内盒装酒被泡100多箱,原告与被告协商多次无果。2020年3月22日中午,热力主管道再次跑水,两次被水泡的盒装酒计200余箱**室内装修也有不...(本文书还有2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