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迟玉杰与被告田*、孟*、周**、牡丹江市红杉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玉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田*、孟*、牡丹江市红杉矿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迟玉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田*、孟*、周**、牡丹江市红杉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9,920元(计算至2020年12月19日),2020年12月20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支付完毕时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0日,田*、孟*和原牡丹江市西安区英超采石场向迟玉杰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利息已支付至2018年4月19日。
田*辩称,借款事实存在,经协商以商混顶偿欠款。
孟*辩称,借款事实存在,经协商以商混顶偿欠款。
牡丹江市红杉矿业有限公司辩称,对迟玉杰主张的借款没有意见。
周...(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