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洪*诉被告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集团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与原告洪*、赵*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集团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杨*、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3月,二原告与被告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电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原告将持有的内蒙古阿拉善盟顺舸矿业集团顺舸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顺舸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被告华电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至实际移交过程中,原告为被告顺舸股公司生产和建设垫付了1894.6万元,对于该部分投资,被告华电公司与原告在2011年12月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三)中的约定,由其控股的被告顺舸公司承担。2012年4月15日,在核算完毕全部投入金额后,原告按照被告华电公司要求与被告顺舸公司签订了两份支付协议,分别确定了自2011年2月28日至2011年9月6日;2011年9月6日至实际移交,原告共计为被告顺舸公司垫付了18946000元。由于被告顺舸公司拒不履行支付协议,导致诉讼的发生,依照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本文书还有5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