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冯**、冯**、冯**与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六安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冯**、冯**、冯**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六安市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人保六安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冯**、冯**、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774元、误工费2304元、护理费2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900元、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788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3951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8910元,总计425834.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5日18时20分许,冯*德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六安市金安区卅铺镇和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格尔发4s店门口时,撞到被告刘**停放在路边的皖n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挂,致冯...(本文书还有4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