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张**、葛*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支付许**货款110951元及支付逾期利息370元(2021年1月1日计至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7日起张**继续按月息2%付至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2.葛*对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葛*承担。事实和理由:张**承包淮北市杜集区人民医院工程期间,许**向张**供应砂石料,共计货...(本文书还有1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