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刘**、赵**、刘**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黑龙江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赵**、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石化黑龙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赵**、刘**原诉讼请求为:1.解除案涉双方于2010年1月26日签署的《加油站租赁合同》,返还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及相关证照。具体为:房屋约226.94平方米、罩棚面积约400平方米、加油机12台、加油枪12支、油罐10个共计80立方、加气机4台、加气枪8支、气罐2个共计40立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代码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加油机储油罐检定证书;返还中石化黑龙江分公司剩余租金1665万元(9年)2.案件受理费由中石化黑龙江分公司负担。在庭审过程中经变更后,最终确定诉讼请求为:1.解除案涉双方于2010年1月26日签署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及相关证照。具体为:房屋约226.94...(本文书还有20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