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作出(2011)牟民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不服,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作出(2012)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生气,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宗申牌二轮摩托车一辆、长虹牌24寸彩电一台、海尔牌挂式空调一台、新飞牌冰箱一台、中堂柜一个、位于司口村的平房七间、杨*70棵归两个女儿李×、李××所有;婚后共同债务30000元,由原告偿还。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85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