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7日,张**驾驶鲁x******x号轿车沿胶州市云溪路行驶,将路边行走的原告撞伤。经胶州市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142465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上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肇事车辆的所有**我的妻子王*美,发生事故时是我驾驶的,车辆已投保,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投保属实,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本文书还有3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