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甲、崔**、史**、杨*、张**、石**、贾**、张**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及照片,同步录音录像制作过程说明及视频光盘,接处警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称重记录,抓获证明、到案经过,户籍及前科证明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
上诉人石**上诉称,原审认定上诉人...(本文书还有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