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鹏晨乡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晨公司)与被告郗**、黎**、黎*、黎*、宁夏林智工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20)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鹏晨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12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0)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灵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立案后,因原一审被告郗**在二审审理期间去世,鹏晨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被告及诉讼请求申请书,2021年5月7日申请追加朱**、郗*、崔**为本案被告。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鹏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黎**、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和宁夏林智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鹏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及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林智工贸有限公司、朱**、郗*、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黎**、黎*、朱**、郗*、崔**在继承黎*、郗**遗产范围内偿还鹏晨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99332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3月26日),本息合计599332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黎*、宁夏林智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本文书还有6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