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1、申请人于2013年1月被任命为振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营过程中,申请人负责公司财务报账的签字工作。2、申请人为履行财务手续而向财务部门出具案涉50万元借条便于记账。其一,该50万元借条形成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证人琚某也称该借条是事后补的,和申请人所称一致,目的是为了移交财务手续。其二,2013年12月振新公司转让给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这与申请人所称出具借条是为给...(本文书还有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