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谭**诉被告中银保险***********、中国人民***************、太平财产*************、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均辩称: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不承担诉讼费、邮寄费。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1月10日8时30分许,谭**的儿子谭**驾驶豫g******号北京牌低速货车,沿107国道上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78公里+200米处时,因雾天超速行驶,撞到因前方发生事故依次停放道路上的王*勇驾驶的豫g******号北京牌低速货车尾部,致使豫g******号北京牌低速货车被撞后前移撞到韩*刚驾驶的冀d******号时代牌轻型货车尾部,并将站在车后查看情况的韩*刚撞倒,冀d******号时代牌轻型货车被撞后前移,该车前部又与前方停在道路上的张玉兵驾驶的豫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该车右前侧又与停在道路右侧的娄...(本文书还有2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