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盛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其欠缴2015年10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共计10865.3元,并支付滞纳金11903.9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主张至实际支付之日)共计2276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纪**、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3年1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9665,坐落位置**号楼**单元**层**号,建筑面积89.34平方米,甲方对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进行日常维护、清洁、服务与管理甲方依据本协议向...(本文书还有1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