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家置业”)诉被告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2440)并判令被告返还位于金水区××北××西××楼××单元××房屋;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2440)的注销备案登记;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金水区××北××西××楼××单元××房的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61954号);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87529.1元;5、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28108.84及违约金3863.08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本文书还有4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