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纪**、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锦家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4120)并腾空、返还位于金水区××、××楼××单元××房屋;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60****4120)的注销备案登记;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金水区××、××楼××单元××房屋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45535号);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131984.6元;5、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121429.4及违约金40379.12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代偿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主张至全部付清本...(本文书还有4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