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聂*到庭,被告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的租金22188.1元,融资尾付款162432元,以上共计184620.1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924元以及逾期租金的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按每逾期一日以逾期租金总额的1.2‰为准计算,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1年2月3日暂定为639元);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对其具有抵押权的车辆(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编号:410020419947车牌号:豫a×××××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律师费3000元,其...(本文书还有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