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辩称,我不知道有这笔贷款,本人未签任何合同,也未见到钱,调解书的产生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我支出的5900元鉴定费应由原审原告承担。
杨**、张**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原审调解书,被告杨**欠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19.9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杨**自愿于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付清。被告杨**、张**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同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0元,由被告杨**负担。
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改制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5日,新蔡农商行以其分别与杨**、杨**、张**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为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偿还贷款本金19.9万元及利息,杨**、张**承担连带清偿责...(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