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曹*的女朋友周*因门市停电问题,在重庆市潼南区xx镇x街xx号“晓丽发屋”门市前与王*发生口角,曹*遂上前用拳头殴打王*的右眼、鼻子,并用脚踢王*身体,后被周*制止。王*的同事尹某到达现场后将其带至医院治疗。2018年7月18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王*的右眼伤残等级属十级,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8年8月10日,曹*经电话通知后到潼南区公安局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王*因伤造成的损失包括:1.医药费人民币9480.26元;2.误工费人民币2600元(26天×100元/天);3.护理费人民币3120元(26天×120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560元(26天×60元/天)。以上合计16760.2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尹某等...(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