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饶河农场(以下简称饶河农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0)黑8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上诉人饶河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0)黑8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驳回饶河农场诉讼请求;2.由饶河农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饶河农场主张承包费用,需要证明其对案涉五荒地享有经营权,饶河农场提交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明确表明限于证书范围内耕地,不包括建设用地和五荒地。陈**作为五荒地的开垦承包人,持有案涉土地的土地证书,对该土地享有收益权。一审以陈**未缴纳购荒地费和土地管理费,否定陈**持有的土地证书效力,推定饶河农场享有承包费收取权利,系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程序违法,证据采信违反...(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