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龙*与被告(申请人)于**、第三人(被申请人)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案外人)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申请人)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被申请人)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停止对位于海林市青岛花园**期**号楼中心区,建筑面积39.0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16)不动产权第0000705号车库一处的执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贵院作出(2021)黑1083财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的海林市青岛花园**期**号楼中心区。原告依法向贵院提出异议,贵院作出(2021)黑1083执异****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案外人龙*...(本文书还有3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