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博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博华公司)与被告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李*,被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计148678.81元,资金占用费439.92元(截止起诉之日,年化6%,最终金额以实际付款之日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博华公司因承建徐*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徐*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小区二期**楼及地下车库等工程,于2011年12月18日,与被告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并对工期及协议价款等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被告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赵*华,后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赵*华将原、被告以及徐*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本文书还有3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