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亳州长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长征公司)与被告杭州欣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欣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亳州长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杭州欣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亳州长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杭州欣越公司支付原告亳州长征公司中药材货款25384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结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杭州欣越公司承担。
被告杭州欣越公司未提交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出示。一、原告亳州长征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药材购销合同三份、亳州市捷达168运输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两份、安徽省增值税发票四份,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