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门尚德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新北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新北土地中心)、常州工学院(以下简称常工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门尚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是房屋登记簿上的登记权利人,并非名义上的登记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仅是名义上的登记人,并不是实际房屋的所有权人”,该认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房屋是上诉人通过房改与被上诉人常工院于1998年7月签订《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所得,是在房产登记簿上登记的物权人。2002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常工院签订的《住宅产权置换协议》并未完全得到履行,在未过户的情况下只能视为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并未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常识法理,完全是强词夺理。二、两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收储协议》损害了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的上诉人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实际履行了《住宅产权置换协议书》的观点不能成立。有关房屋买卖、置换、转让等合同的履行,对于房屋的...(本文书还有5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