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门**与常州市新*******、常州工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苏04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06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门尚德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新北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新北土地中心)、常州工学院(以下简称常工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门尚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是房屋登记簿上的登记权利人,并非名义上的登记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仅是名义上的登记人,并不是实际房屋的所有权人”,该认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房屋是上诉人通过房改与被上诉人常工院于1998年7月签订《出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所得,是在房产登记簿上登记的物权人。2002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常工院签订的《住宅产权置换协议》并未完全得到履行,在未过户的情况下只能视为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并未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常识法理,完全是强词夺理。二、两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收储协议》损害了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的上诉人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实际履行了《住宅产权置换协议书》的观点不能成立。有关房屋买卖、置换、转让等合同的履行,对于房屋的...(本文书还有5821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