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系赵*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惠民生鲜超市理货员。2019年1月20日11时许,因顾客被害人左*(男,56岁)在该超市内挑选鸡蛋,赵*上前制止,二人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赵*遂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左*的面部、肩部等身体多部位划刺,致左*面部、鼻部、左肩部、右手多部位软组织创,左侧上颌骨突骨折,右手示指神经血管肌腱损伤。经法医鉴定,左*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左肩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鼻部、右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将赵*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左*被打伤后在黑龙江省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56834元,其它经济损失为残疾赔偿金58382元(2018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91元/年×20年×10%)、护理费4880.75元(2017年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58569元/12个月×1个月)、营养费3000元(100元/天...(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