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省中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耐火材料公司的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被申请人殷**的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与理由:1、2015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殷**虽然是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但其时年己满62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60周*,被申请人已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所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劳务关系。二审法院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其招录的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