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肖**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部分已生效)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一案,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湘0407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2、杨*1邓某1、唐*,原审被告人肖**,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衡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并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本文书还有4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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