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闪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证人孙*、马某2、李*的证言,伤情鉴定书,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表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18时许,在郑州市中原区汇泉西悦城一号院门口,原告人马某1因琐事与被告人马闪闪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双方均有受伤。马某1受伤后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10日在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用22590.67元。期间,马某1于2019年7月2日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支付费用1287元。2019年7月4日,马某1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检查,支付费用200元。
以上事实,有马某1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医疗费票据、检查费票据,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