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裁定认为双方《供货合同》第6.3条:如果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委托(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中,委托(方)系约定不明,但综合本案合同约定和履行事实来看,委托方应指上诉人,故可(向)委托(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是明确而具体...(本文书还有4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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