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鹤飞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张**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浚县鹤飞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雇佣人员,其在工作期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被害人郭**造成损害,浚县鹤飞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应对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郭**提出“应当支持其残疾辅助器具费16048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郭**因交通事故致左足毁损,鉴定机构对其假肢、凝胶袜的更换周*、更换年限及初次康复训练费用等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郭**配置年龄按照44岁计算,计算至中国现行人均寿命76.7周*,按照每四年更换一次,按9次计算,费用共计160480元。关于假肢的安装次数,结合郭**的...(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