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李**诉被告云南明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六年一月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南明达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昆明食品(集团)金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宅公司)与被告于2008年2月25日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金宅公司将位于双龙乡麦地塘村太阳山谷休闲度假山庄及8.6亩土地(包含乌龙村的及三十亩村民小组五公里处的)转让给被告,转让价为110万元。之后被告支付了20万元给原告,原告按约定于2008年3月3日将上述土地及地上房屋等转让标的移交给了被告,被告一直作经营使用至今。但是土地证变更过手续却因政府原因至今无法办理,致使原告无法收取土地转让尾款90万元,被告也无法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只得解除《转让合同》。金宅公司已于2014年9月28日注销,两原告系金宅公司股东,是公司的资产受益人,有权提起本次诉讼,诉请...(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