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本案中,在毕**、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估价师王*、李*顺针对其二人的房屋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作出了相应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住建部针对其二人举报德道天诚评估公司估价师王*、李*顺在其二人房屋征收评估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缺乏事实根据。关于贺**、孙**、吴**、眭哲良、聂**、刘*、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住建部针对其举报德道天诚评估公司估价师王*、李*...(本文书还有45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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