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林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因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号民事裁定,上诉到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骆**、佟**到庭参加诉讼。
王林一审诉称,我在1991年9月4日光荣的从部队复员转业至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的全民所有制的固定工人,这是依照国家安置部队复员转业的相关规定,经辽宁省劳动局批准,锦州市劳动局部队安置转业办公室审核并同意,锦州市劳动局当时为我提供安置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录取通知书一份,我拿着开具的介绍信到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处报到。介绍信上明确写明被安置单位为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我在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处接受了公司岗前工作培训,在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自己的岗位上又学习了一段时间,当时单位领导拿着只盖有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书,让我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告诉我已跟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签订了劳...(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