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罗**(以下统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黎**(以下统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陶*军独任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黄**,被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履行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4-7月的承包费100万元(每月承包费25万元,自2020年4月30日起算至承包合同终止之日止,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分摊,暂计至2020年7月30日);3、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月滞纳金893.83元,2020年3月滞纳金2681.5元,2020年4月滞纳金8156.25元,2020年5月滞纳金5437.5元,2020年6月滞纳金2718.75...(本文书还有16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