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二分计算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剩余利息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0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整,约定月息按照20%计算,期限三个月,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并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履行清偿义务。
被告邓**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9年...(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