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姚**、任**、王**、王**、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姚**、任**、王**、王**、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30××××7883);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30××××7883)的注销备案登记及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手续;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52914.15元;4、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57671.36元及违约金7319.81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代偿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主张至全部付清本息、罚息、复利及...(本文书还有1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