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与被告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下称“六安四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下称“财保六安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财保六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安四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因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额外损失133303.40元(医疗费:6819.11元,伤残补助金:78884元,误工费:18068.5元,护理费:8606.79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500元,司法鉴定费:10475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5日夏**因病入住六安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经查,夏**患卵巢肿瘤,于...(本文书还有4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