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合肥创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创元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谷源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庄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欧堡酒庄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创元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程*,被上诉人金谷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欧堡酒庄公司委托代理人亓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创元公司依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2)庐民二初字第01401号民事调解书,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欧堡进出口公司)、陈**、李*、李**、邱*、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欧堡进出口公司所有的红酒进行查封。
2013年12月13日,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由创元公司代理人杨*、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谷源公司法律顾问张伟三方进行一次谈话。在谈话中,张伟陈述其携带了一张6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738,简称汇...(本文书还有4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