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23时,被告人毕晓庆在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昌泰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将其妻子被害人卜某某左耳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卜某某的左鼓膜外伤性穿孔,其损伤构成轻伤。民事赔偿双方协商解决,被告人毕晓庆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卜某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卜某某对被告人毕晓庆予以谅解,主动撤回赔偿请求,表示不再追究毕晓庆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毕晓庆供述证实,2012年12月1日23时,其酒后在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昌泰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的家中,因婚姻家庭矛盾将妻子卜某某左耳打伤的事实和被害人卜某某陈...(本文书还有595字未显示)